1983年,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“國際消費者權益日”。
這是基于美國前總統約翰·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了《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》,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“四項權利”,
即:有權獲得安全保障;有權獲得正確資料;有權自由決定選擇;有權提出消費意見。
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,以后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,并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。
選擇這樣一天作為“國際消費者權益日”,也是為了擴大宣傳,促進各國消費者組織的合作和交往,在國際范圍內引起重視,推動保護消費者的活動。
1984年12月26日,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立,并于1987年加入國際消費者協會。
中國消費者協會從1997年起,通過每年確定一個主題的方式,開展“年主題”活動。
所謂“年主題”,就是消費者協會在廣泛宣傳貫徹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的基礎上,每年突出一個方面的內容,加強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,加大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力度,使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不斷向縱深發展。
歷年消費者權益保護主題:
1997年 講誠信反欺詐;
1998年 為了農村消費者;
1999年 安全健康消費;
2000年 明明白白消費;
2001年 綠色消費;
2002年 科學消費;
2003年 營造放心消費環境;
2004年 誠信·維權;
2005年 健康·維權;
2006年 消費與環境;
2007年 消費和諧;
2008年 消費與責任;
2009年 消費與發展;
2010年 消費與服務;
2011年 為消費者提供公平的金融服務;
2012年 消費與安全;
2013年 讓消費者更有力量;
2014年 新消法 新權益 新責任;
2015年 攜手共治 暢享消費;
2016年 新消費 我做主;
2017年 網絡誠信消費無憂;
2018年 共建秩序 共享品質;
2019年 信用讓消費更放心;
2020年 凝聚你我力量;
2021年 用責任匯聚誠信的力量。
2014年的3月15日,由全國人大修訂的新版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正式實施。
在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,保護了消費者的9條權利,即:
1. 消費者在購買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、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。(簡稱安全權)
2.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。(簡稱知情權)
3.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。(簡稱自主選擇權)
4.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。(簡稱公平交易權)
5. 消費者因購買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、財產損害的,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。(簡稱依法求償權)
6.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。(簡稱結社權)
7.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。(簡稱獲知權或受教育權)
8. 消費者在購買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,享有人格尊嚴、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,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。(簡稱尊重權)
9.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。(簡稱監督權)
隨著《保護法》的貫徹實施,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開始知曉并注重維護自己應有的合法權益,《保護法》也因此成為知名度最高的法律之一。
(圖文來自銀保監會)